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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落石锤!邯郸磁县第一起涉恶案件宣判……

来源:磁力磁县编辑:保存2018-11-16 16: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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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5日,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辖区第一起涉恶案件,并当庭宣判,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磁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磁县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人民监督员、磁县司法局等30余人参加了旁听。

  案件回放

  被告人严振某、闫晨某于2017年2月起至2017年5月12日期间,在马峰线林峰路段、马峰线林坦军营路段、峰峰矿区和村收费站、邯郸市107国道驿家365宾馆附近,驾驶一辆马自达3轿车多次故意与正常行驶的大型货车发生碰撞,并且碰撞的部位都是大型货车的盲区,小车的后门及后保险杠。然后利用大型货车司机怕麻烦找事心理,对大型货车司机进行威胁、恐吓,共计敲诈勒索大型货车司机人民币10800元。


 

 

 

 

  警方现场取证资料

  公 诉

  被告人严振某、闫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驾驶车辆故意与正常行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并对多名货车司机进行威胁恐吓,敲诈勒索,在当地影响很大,群众反映恶劣。2018年11月1日,磁县检察院以二被告人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向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县法院高度重视,由党组书记、院长闫立新担任审判长,并由专业团队加班加点开展阅卷、查证等各项庭前准备工作,多次召开庭前会议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拿出处理预案,确保庭审顺利并当庭宣判。

  判 决:

  鉴于被告人严振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晨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家属在开庭前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并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辩护人提出的从轻辩护意见,予以充分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振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严晨某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该案的审结和当庭宣判,积极回应了社会公众对专项斗争的高度关注,打出了强大声势和法治权威。磁县将继续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部署,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行业和领域,依法从严惩处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犯罪,努力营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

  (磁力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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