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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馆陶“5.5”交通肇事逃逸案始末

来源:邯郸交巡警编辑:保存2021-05-18 0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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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5日晚20时许,馆陶县西吴线浅口村南路段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一辆无号牌三轮汽车撞到步行李某某后逃逸,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

  四路出击

  连夜侦查

  接警后,民警迅速到场展开侦查,同时通知“120”医护人员到场抢救伤员。为尽快侦破案件,邯郸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馆陶县大队事故科、侦逃中队连夜抽调精干警力,分四路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摸排线索

  锁定车辆

  5月7日经走访、查阅视频监控,锁定肇事逃逸嫌疑人和事故车辆,5月8日肇事逃逸嫌疑人闫某某到案。闫某某对5月5日在西吴线浅口村南路段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肇事逃逸

  是因为害怕?还是另有隐情?

  难道他不知道逃逸的后果吗?

  经查,闫某某,男,现年55岁,馆陶县寿山寺乡人。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无证驾驶。5月5日晚,闫某某驾车途经西吴线浅口村南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因其害怕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被警方处罚而逃逸。

  肇事逃逸

  终受惩处

  5月8日,邯郸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馆陶县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第2款及第101条第2款依法对王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待对伤者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后,公安机关将进一步追究闫某肇事逃逸的刑事责任。

  邯郸交巡警

  温馨提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驾驶人应在第一时间报警

  配合交警部门调查

  积极主动救助伤员

  如果选择肇事逃逸

  等来的只会是更加严厉的处罚!

  相关法律

  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12分。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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