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份以来,魏县公安局环安大队联合县环保局依法对全县商砼企业进行安全排查, 2月25日上午7时,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泊口乡一商砼企业存在排污设施不健全,并擅自违法生产,污染物直接外排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民警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查封,并对企业负责人处以依法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日前,魏县“两会”正陆续召开中,而561个村的常态保洁和县美丽办的例行督导,却时刻不曾停歇,始终如一向前推进。[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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