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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第三次酒驾被查获!切勿执迷不悟,以身试法!

来源:邯郸交巡警微发布编辑:保存2023-03-11 13: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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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日凌晨,邯郸市交巡警支队规范保障大队在东环路与和平路口附近设卡夜查,发现一辆小轿车行驶轨迹异常,驾驶人关上了车灯把车停靠在路边。民警将其拦停检查,经了解,该驾驶人之前分别在2016年7月11日和2023年2月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此次已是他第三次“知法犯法”。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该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数值为63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该驾驶人将面临行政拘留10日以下并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从新取得驾驶证,罚款1000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邯郸交巡警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不仅是忠告也是铁律,切莫以身试法。劝亲劝友,不劝司机喝酒,请各位驾驶人朋友珍爱生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切忌心存侥幸酒驾上路,莫让酒驾悔恨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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